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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奖励办法
2015-04-24  点击:[]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科技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11]54号)和《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榕委发[2012]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由区科技局负责发放。

第三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专利授权量,转化科研成果。

第四条 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址在马尾区辖区内,缴税关系在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在辖区内开展服务工作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重点扶持物联网、电子信息等科技型企业,促成产业形成集聚效应,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设施农业、信息农业、安全农业、观光休闲农业、新品种的引进与合作。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八条 奖励企业科技成果,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主体地位,提高企业专利授权量,促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与产业化。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2、对专利项目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3万元,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获得福州市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和1万元。

3、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外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其中每件发明专利奖励3万元,每件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元,每件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元。对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4、鼓励国家知识产权承认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辖区内开展专利培育、咨询、培训、检索、申请代理和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对帮助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获得专利申请量(其中发明专利占30%以上)年度累计数居前三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以上奖励的单位须向区科技局报送下列材料:1、《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荣誉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奖励申请常年受理,每季度末集中审批和发放。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及对项目申报奖励金的核拨。申报奖励的单位应在获得荣誉或专利授权后一年内申请办理奖励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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