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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1-04-13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省软科学研究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培养我省高水平的软科学研究人才队伍,提高项目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我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服务,参照《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时期的软科学研究工作应以邓小平同志“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为指导,以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全省国民经济和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和管理观代化为宗旨,以推进科技、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为目标,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综合性研究,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服务。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主要解决全省及区域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研究重点包括:宏观战略、公共政策、管理创新、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研究、技术经济及软科学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分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第五条 根据全省科技发展方针和政策,密切结合国家和全省重大决策以及科技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省科技厅制定申报指南,提出当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的选题方向和重点。申请者应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选题、申报。

第六条 项目申请者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并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及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 项目申请实行申请者(课题组长)实名申请制。项目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成员要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由相关领域、学科的研究人员等组成。

第八条 重大研究项目申请者必须是专职从事决策研究或管理工作、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重点项目申请者必须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职务的专门从事相关研究与管理的在职人员,课题组成员中要有至少一名具备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 课题组成员专业、职称/职务、年龄等方面结构应当合理,所在单位能保证研究工作的条件和时间。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主要承担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党委、政府中从事决策、规划、政策研究的机构;

(二)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机构;

(三)专门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其他事业单位(机构)。

第十条 对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软科学研究任务,研究成果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再次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时,将给予优先资助。符合条件的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申请者申报课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承担一个以上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凡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的项目数累计达两项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继续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与政府审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的综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性、科学性、前瞻性、时效性、可行性、效益性、课题负责人学术水平、协调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报告编写质量等。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拟予立项的项目,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批准后,正式下达。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须签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八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研究任务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到省科技厅签订合同,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省科技厅有权另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内容执行。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期(或年底),向省科技厅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表》和项目阶段研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时间,对资助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跟踪检查,并对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处理。对研究工作管理不力、研究质量低下或不能继续进行的项目,省科技厅有权单方面停止拨款或中止合同。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课题组长若因故无法再承担研究组织管理工作,确须另选课题组长时,原课题组长或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请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条件,严格履行合同,确保研究任务的实施和完成。项目研究迄止时间以合同为准。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须延期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合同,中途停止研究并不接受管理部门督促者,省科技厅在日后三年内将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属科技三项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按合同要求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后两个月之内,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填写《软科学研究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将研究成果的全套资料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送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任务;

(二)项目完成单位或人员对验收申请书内容无异议;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五)研究工作报告及本办法规定须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采用通讯评审形式进行验收,重大项目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过程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在申请验收前,重点项目研究成果,其主要内容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重大项目研究成果,其主要内容必须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或以专著形式出版。内容保密、不便公开的研究成果除外,但须由省内外2名以上同行专家出具证明意见。此外,所有完成的研究项目都须提交一份五千字以内的研究详细摘要,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五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凡由省科技厅拨款资助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在申报成果和公开发表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示“福建省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报告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要注明密级,同时标明是否同意公开。

第二十八条 申请者盗用、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及其他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其在研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此后十年的申报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资格,并告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的《福建省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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