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阳光科〔2016〕 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阳光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咨询、评议、评审的最高学术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工作、学术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进行咨询、评议。
第五条 对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科研发展、学术队伍建设等规划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审议、推荐学校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 评议学校重要学术论文、专著及其他重要研究成果,审议、推荐学校向上级部门申报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 考核教师学术水平和成果,并对其晋升、奖励、深造及出国人员的选拔等提出建议。
第九条 对学校重大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项目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评审院级各类课题立项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建设与纪律监督,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正当的学术权利,调查、评议和裁定学术纠纷、学术失范行为,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和认定工作,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承担校长委托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宜。
第三章 组 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三个学部,分别为:经管学部、人文学部和理工学部。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声誉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总人数原则上应为奇数。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经选举产生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院长办公室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研与学科建设处,设秘书1名,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章 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条 评议、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学术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家列席。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一般采取协商一致的办法,需要作决议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一票,一般事项以参会人数过半数票通过,对学术违规等重大问题的表决则需2/3票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个人及其利益相关者有关的事项时,委员本人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接受复议和申诉的要求,复议的结果必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通过,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内容与决议只能由主任按会议决定的方式和范围公布,与会者不得私自泄露。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个别委员因违法违纪丧失委员任职资格,或因对参加委员会工作不负责任等不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时,可以由委员会以全体会议讨论投票或通信投票的方式,免除其委员职务,并向全校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因退休、离职、长期(两年及以上)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或因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需进行补充时,由校长提出推荐人选,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或通信投票通过。如没有获得通过,则应另换人选,再行投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阳光学院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