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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2021-09-08  点击:[]


  为组织做好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以下简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推荐单位负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自评,并对项目的相关成果和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综合绩效评价主要考核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组织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及到位、预算执行、经费管理等情况。
  (三)综合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服务等的创新性、成熟度、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文化和旅游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二、综合绩效评价程序
(一)评价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期限完成项目任务,并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报项目推荐单位审核。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提出综合绩效评价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通过项目推荐单位向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二)评前审查

  收到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后,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将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评前审查。
(三)综合绩效评价
   1.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专家组,采用会议或实地考核方式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意见。
   2.专家组从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专家库中选取产生,总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实行诚信承诺和回避制度。
   3.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进行审核评价。重点对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和内部协作配合、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评价。
   4.专家组出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1)项目目标和任务已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
  (2)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或未按期提交材料或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逾期不开展或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均为不通过。

   不通过的项目可在评价结束一周内申请二次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做出改进,按上述程序再次评价。

   放弃二次评价或仍不通过的项目,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不再拨付经费,并追回未使用经费,取消其三年内承担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的资格。
(四)结论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形成评价结论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
三、综合绩效评价材料
  (一)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请表。
  (二)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信息表。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成果的证明或证书。
  (五)与项目任务相关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六)任务书中约定应呈交的其它材料。

附件:

   1.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申请表
   2.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3.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综合绩效评价信息表
   4.文化艺术和旅游研究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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