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局、自贸区(福州)片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市科技局制定了《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5月23日
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制,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绩效,根据国家、省、市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应依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主要对项目任务书的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是指负责项目推荐和实施管理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工作管理部门及其他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科技局主持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局直属事业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主持验收。项目验收采用会议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
(一)会议验收是指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验收专家召开专门会议(含现场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现场考察、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能够集中验收的项目,应尽可能统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二)简易验收是指由市科技局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书面验收材料并组织专家集中验收,判断其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资助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形成专家意见。
第六条 对于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一般以会议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验收实行分类管理,主持验收单位对项目验收结论负责。
(一)后补助项目一般由市科技局主持验收。
(二)前补助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验收方式,具体如下:
1、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由市科技局主持验收。
2、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推荐的且需采用会议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前补助项目,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主持验收。
3、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主持验收,也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委托局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代表市科技局主持验收。
第七条 经费资助10万元及以下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可申请简易验收。简易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
第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证明材料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和《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委托入选省财政厅《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资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以独立台账、辅助账复印件替代。
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和总决算表,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经费、县(市)区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包括二级台账或辅助账)、独立核算情况;根据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财政科技经费、县(市)区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会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由同行业的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验收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至少2人(含)以上。验收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
(一)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是否符合验收要求。
(二)对照项目任务书,核实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科技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
(三)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验收意见,完成验收工作。
(五)项目验收专家对项目的研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的验收资料。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要求可能影响项目验收公正性的验收专家回避。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4月下发到期未结题项目名单,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应根据名单督促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满后6个月内,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业类窗口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材料须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盖章。申请验收时间以报送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日期为准。
项目实施期需延长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向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延期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表格可从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福州科技”下载):
(一)项目验收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
(四)《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科技经费50万元以上的须另附专项审计报告,50万元以下的须另附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的审计报告或独立台账、辅助账)。
召开项目专家验收会时,承担单位应提供科技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账和购置仪器设备相关财务佐证材料(如购置发票、合同及银行支付凭证等)备查。
(五)《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成果证明一览表》,并根据项目类别提交能够证明项目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的佐证材料复印件,包括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或检测报告、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新药证书、审(认)定的品种(系)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标准、专著和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等。
(六)项目实施期内须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经济效益指标的,应提交实施期内取得的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如项目产品销售合同、销售明细帐、企业近两年度纳税证明等。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应按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组织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局直属事业单位、第三方机构完成验收。
第十六条 会议验收程序
(一)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召开项目验收会,验收会程序包括:
1、由验收专家推荐或主持验收单位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2、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听取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汇报;
3、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必要时开展项目现场考察核实;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基本情况和经济效益进行审查、核实;
4、专家组讨论形成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
(二)组织验收会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发表意见,但可以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验收会要求与规范等提出意见。
(三)主持验收单位依据专家组验收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验收结论予以结题。
第十七条 简易验收
由专家组对照任务书对项目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技术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和评判,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四章 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结合科研活动的高风险性和成果转化存在不确定性的特点,明确验收标准如下:
(一)验收合格
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经费使用合理,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基本完成,指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技术指标完成70%以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50%以上(关键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由验收专家组判定)。
(二)验收不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1、项目承担单位因主观因素未完成项目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包括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关键性技术指标
2、擅自调整研发目标任务,或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的。
3、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财务违规问题。
4、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如提供的研究数据、验收资料不真实。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表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收件后1个月时限内,经主持验收单位签章后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类窗口归档。
第二十条 对验收不合格且存在重大财务违规问题的前补助项目,强制收回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科技经费;项目验收不合格,但承担单位已尽责且财务规范的,收回结余经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后补助项目,验收合格的在计划经费额度内结合项目实际支出情况下达科技经费,验收不合格的不下达科技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强制中止报告,经市科技局批准,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一)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的。
(二)提出验收申请后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开展项目验收,或无故拖延超过1个月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或超过6个月仍无法取得联系的。
第二十三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且验收专家判定项目承担单位未尽责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履行责任导致项目被强制中止的,项目管理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列入诚信“黑名单”。项目验收不合格但承担单位已尽责且财务规范的,项目经批准中止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信不受影响。
对未能尽职尽责或有违规行为的验收专家,将列入资信记录诚信“黑名单”,今后不再邀请其参与科技评价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主持验收单位应规范验收行为,切实履行职责。市科技局将对项目验收工作实行随机抽查,核查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完成情况,检查受委托单位验收工作是否严格、规范和客观。项目执行和监管较差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和处罚。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的跟踪抽查和评估统计,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工作人员在结题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干扰结题工作的,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凡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管理办法等对项目验收结题有明确规定的,须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受省科技厅委托验收的项目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自行立项并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