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鉴定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项目鉴定结项工作是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科学评价项目成果,提高项目成果质量,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的重要手段和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工作,根据《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6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
第二条 坚持公正、民主、科学,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政治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观念,严把成果政治方向关;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做好项目成果鉴定验收工作,严把项目成果“出口关”;加强学风建设,严把成果学术质量关。注重诚信,崇尚精品,努力营造有利于理论创新和人才成长的学术研究环境,促使成果鉴定结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第三条 做好项目鉴定结项的组织工作。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工作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结项材料(含经费决算)及最终研究成果的审核和报送工作,并按结项审批书要求签署明确、负责的意见。重点审核项目最终成果的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是否公开出版、是否符合研究计划和学术规范,《鉴定结项审批书》填写是否规范,主要阶段性成果是否真实以及是否与项目研究相关,审核结项审批书与立项申请书的成果名称、成果形式、成果字数、原计划完成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信息是否一致等。
第四条 项目鉴定结项的申请条件。重大项目要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不少于2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不少于1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至少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正式学术刊物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党报理论版公开发表1篇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在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4000字,在党报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
第五条 结项受理及审批期限。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最终成果和项目结项材料提交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后15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一次性提交结项材料。市社科规划办收到结项材料后,办理登记手续,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予以受理;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退回结项材料,并在网站上发布初审公告。受理的结项申请,3个月内予以审批。
第六条 做好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和审批工作。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报送的结项材料及最终成果情况,组织同行专家匿名通讯鉴定或者集中鉴定,根据专家意见,统计分数,决定项目是否结项,并确定鉴定等级。严格把关,凡政治方向有问题,一律不能结项。学术质量较低的成果,暂缓结项。
项目负责人申请鉴定结项时,不得在鉴定成果中注明本人和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如有注明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在审核时要注意隐去。
第七条 规范鉴定专家的遴选工作。市社科规划办独立遴选鉴定专家,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根据学科分类,将受理的结项成果分若干组,原则上从鉴定专家库中遴选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对于应用对策研究应当有业界相关领域专家或有关部门副处级(含)以上负责人参与鉴定。其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最多1人,项目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本项目成果的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建立成果评估指标体系。成果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市社科规划办根据3位专家的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
第九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凡成果鉴定等级经市社科规划办核定为“合格”以上的,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颁发《市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最终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优秀”的成果,市社科规划办将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宣传。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二次鉴定。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或者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条 建立鉴定结果反馈机制。对于鉴定不合格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将下发暂缓结项通知,并真实、准确地反馈鉴定专家的意见,自下发暂缓结项通知起,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课题组团队根据鉴定专家的意见,深化研究成果,半年内再次提交结项申请。对于鉴定合格及以上的项目,市社科规划办下达结项证书。市社科规划办将在网站上发布成果鉴定等级公告。
第十一条 建立鉴定结果复议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鉴定不合格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项目负责人申请复议时,要说明理由,并有3名(含)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联名提请或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提请,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同一项目成果只能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成果的最终鉴定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鉴定结果公告制度。为方便广大社科工作者及时了解跟踪鉴定结项情况,市社科规划办应及时在市社科联网站发布鉴定结项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成果先鉴定后出版制度。计划出版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主要指专著)要先鉴定后出版。少数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视为项目负责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市社科规划办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鉴定结项劳务费标准。每个立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预留经费中统一列支1500元用于项目成果鉴定劳务费,免鉴定项目除外。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产生的费用,从该项目预留的经费中再次扣除。鉴定劳务费支付标准按《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榕财行〔2016〕28号)执行。
第十五条 特别委托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鉴定原则上应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实施。涉密等特殊委托项目由委托单位负责实施与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将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提交委托单位,项目鉴定由委托单位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办依据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明材料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检查清理制度。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社科规划办应定期开展在研项目检查清理工作。
第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社科规划办将按照《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三)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五)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第十八条 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市社科规划办应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符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