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科联,市属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市属社科类学会,各有关单位:
2016年12月26日,福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福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实施细则》(榕社科规划办〔2016〕14号)(以下简称《细则》),开展市社科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工作。为进一步完善评价体系,促进研究成果多渠道转化应用,现决定对《细则》第四条“关于项目鉴定结项的申请条件”做如下修改:
申请结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必须与《申请书》预期成果形式相符,且符合以下条件:
1.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重大项目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正式发表3篇(含,下同)以上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重点项目在国家级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含)以上正式学术刊物发表2篇以上;一般项目在省级(含)以上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2.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须提交1篇不少于1.5万字的研究报告,且重大项目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在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在省级(含)以上正式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
3.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的项目,须提交15万字以上的专著。
4.项目研究成果,属于下列情况的,视同符合项目结项条件:重大项目成果获福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运用,或入编福州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要报》2次以上;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成果获福州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运用,或入编福州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要报》1次以上。
凡公开发表的文章均须注明:本文系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和项目编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州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